(2016)闽050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李雄嘉、黄云清、杨红利、李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李雄嘉,黄云清,杨红利,李阳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9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良,该分行行长。被告李雄嘉,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黄云清,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杨红利,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李阳花,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李雄嘉、黄云清、杨红利、李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