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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与辛光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辛光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058号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吉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德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辛光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光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金溢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诗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