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434号原告林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被告李某,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