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许祝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95号被执行人许祝明,男,广东省开平市人,身份证号码:×××2015,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许祝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祝明应缴纳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许祝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许祝明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许祝明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变动情况,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祝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祝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