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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0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谭建阳与蒋震、许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阳,蒋震,许松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0644号原告谭建阳。委托代理人姜燕,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震。被告许松柏。原告谭建阳与被告蒋震、许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建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姜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震、许松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建阳诉称,被告蒋震因经营饭店需要资金向原告数次借款,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到原告借款50000元,由被告许松柏提供担保。后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蒋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谭建阳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蒋震/2014.1.28/担保人:许松柏”。被告蒋震、许松柏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蒋震向原告谭建阳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到原告50000元,被告许松柏在欠条上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后被告未还款,引起本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蒋震尚欠原告谭建阳借款5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蒋震偿还5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松柏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依法应对本案5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蒋震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建阳借款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许松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蒋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蒋震、许松��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