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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荆跃斌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字第592号被执行人荆跃斌。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荆跃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荆跃斌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跃斌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荆跃斌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