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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孙雪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财保67号申请人张文军,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赤峰市林西县。被申请人孙雪刚,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林西县。申请人张文军与被申请人孙雪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孙雪刚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子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宋双贵与其妻肖玉兰共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楼房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雪刚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子信用社的存款。二、查封担保人宋双贵与其妻肖玉兰共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楼房一处。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如未按期申请,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 赵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