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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邱国恒与濮阳润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恒,濮阳润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836号原告邱国恒,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被告濮阳润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900001028578。法定代表人翁险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恒诉被告濮阳润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国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邱国恒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