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春峰,司庆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峰,司庆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279号原告高春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司庆明,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峰与被告司庆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春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首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