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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春峰,司庆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峰,司庆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279号原告高春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司庆明,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峰与被告司庆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春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首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