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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毕金珍与项旭晨、项英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金珍,项旭晨,项英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901号原告毕金珍。被告项旭晨。被告项英亭。原告毕金珍与被告项旭晨、项英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金珍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5年1月21日,被告项旭晨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毕金珍肆万元整于2015年1月28日之前还清人民币42000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款。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金珍对被告项旭晨、项英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