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郑吉明与杨典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吉明,杨典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1027号原告:郑吉明,男,汉族,158年7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被告:杨典文,男,汉族,1982年10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吉明与被告杨典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吉明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