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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齐河县瑞恒租赁公司与山东枣建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齐河县瑞恒租赁公司,山东枣建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齐河县瑞恒租赁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枣建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执复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枣庄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枣庄特殊教育学校的应付工程款壹佰叁拾万元,因被执行人枣庄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枣庄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枣庄市特殊教育学校应付工程款壹佰叁拾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