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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杭州华远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与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远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91号原告:杭州华远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法定代表人:曹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区春晖路**号。法定代表人:XX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慧玲,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远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远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5元,减半收取2332.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052.50元,由原告杭州华远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审 判 员  朱海玉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