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姜卫文与李有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文,李有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26号原告:姜卫文,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李有祥,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文诉被告李有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卫文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卫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卫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姜卫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陆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