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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姜卫文与李有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文,李有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26号原告:姜卫文,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李有祥,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卫文诉被告李有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卫文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卫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卫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姜卫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陆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