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4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808号被执行人张保,,无业。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张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追缴罚金。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保的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国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玲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