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无名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名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无名氏(聋哑人),男,骨龄检测达18周岁以上,湖北人(自报),文盲,无业。2015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李朝霞,福州市聋哑学校老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无名氏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无名氏及指定辩护人林愉,翻译人李朝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无名氏在福州市鼓楼区黎明永辉超市内,趁被害人江某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江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价值人民币1620元的小米NOTELTE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对上述指控,由公诉人当庭提供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无名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名氏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无名氏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无名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无名氏的指定辩护人意见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无名氏犯盗窃罪无异议。2、被告人无名氏盗窃的物品已归还失主,未造成损失。3、被告人无名氏在庭审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无名氏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无名氏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无名氏在福州市鼓楼区黎明永辉超市内,趁被害人江某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江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价值人民币1620元的小米NOTELTE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涉案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2、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了价值人民币1620元的小米NOTELTE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已追还给被害人。3、证人郑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9月9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无名氏在福州市鼓楼区黎明永辉超市内,盗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价值人民币1620元的小米NOTELTE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后被其当场抓获。4、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9月9日晚7时30分左右,其在福州市鼓楼区黎明永辉超市内,被盗小米NOTELTE型移动电话机一部的事实。5、被告人无名氏的供述与辩解。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小米NOTELTE移动电话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了被盗小米NOTELTE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7、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放射诊断报告等鉴定意见,证实了被告人无名氏左手腕关节达18周岁以上骨���。8、被告人无名氏对作案地点、涉案手机、视频截图的辨认,被害人江某、证人郑某、林某对案发地点、涉案手机、被告人无名氏的辨认等辨认笔录。9、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到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10、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无名氏的犯罪事实,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无名氏的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无名氏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名氏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名氏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无名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无名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敏人民陪审员 伍缄人民陪审��暴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