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8执280、28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兴兰申请执行刘兴强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兰,刘兴莲,胡栋英,刘兴强,刘兴海,刘兴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280、281、282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兰。申请执行人刘兴莲。申请执行人胡栋英。被执行人刘兴强。被执行人刘兴海。被执行人刘兴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刘兴兰申请执行刘兴强、刘兴海、刘兴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现查明,湄潭县鱼泉镇道安办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别存入户名为刘兴虎的中国农业银行湄潭大园分理处的银行存折(账号23-332000440021219,金额5568.30元)、户名为刘成忠的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存单(账号2403029002000905121*,金额15266.80元)、户名为刘兴海的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存单(账号2403029002000904591*,金额6672.28元)、户名为刘兴强的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存单(账号2403029002000905369*,金额2855.20元)、户名为刘兴海的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存单(账号2403029002000624419*,金额7353.16元)、户名为刘兴虎的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存单(账号2403029002000624543*,金额2789.36元)、户名为刘兴强的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存单(账号2403029002000624392*,金额1836.86元)、户名为胡栋英的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存单(账号2403029002001085695*,金额85249.50元)、户名为刘兴强的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存单(账号2403029002001091346*,金额23906.20元)、户名为刘兴强的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存单(账号2403029002001085846*,金额15968.90元)、户名为刘兴海的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存单(账号2403029002001085722*,金额24354.70元)、户名为刘兴海的中国工商银行湄潭支行存单(账号2403029002001090967*,金额16072.40元)共十二份银行存款凭据予以留存待裁。因该批存单属于本案执行标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兴虎、刘兴海、刘兴强、刘成忠、胡栋英的以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怀志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成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