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14号原告:江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谢西北,广东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江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西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甲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江某乙,被告生育女儿江某丙,对女儿不闻不问,既不抚养女儿,也不支付抚养费,突然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家庭和小孩极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1月7日,原告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18日,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仍去向不明,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与被告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摆脱痛苦,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江某乙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户口本,证明原告与被告婚生一女的情况。3、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证明原告曾经起诉离婚。被告刘某甲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证据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江某甲与被告刘某甲于2008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江某乙。原告曾在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然没有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夫妻关系不和睦,被告在2013年离家出走,不顾家庭和小孩,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去向不明,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本院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结为夫妻,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为建设美好家庭共同努力。但双方婚后未能注重感情培养,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双方长期分居。原告曾在2014年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原告又诉请离婚,原被告夫妻之间仍然缺少沟通联系,造成夫妻关系恶化。有鉴于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江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夫妻分居后,小孩江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年龄尚小,从有利于小孩成长,保障小孩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江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小孩目前成长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本院酌定为每月支付800元,至江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等法定权利的放弃,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自负。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江梓欣由原告江某甲抚养,被告刘某甲从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给原告江某甲至江梓欣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江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号黄万胜审 判 员 号 刘 兵人民陪审员 胡 慕 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号唐丽英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