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毛春慧与邵志勇、李荣娜、宁夏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春慧,邵志勇,李荣娜,宁夏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686号原告毛春慧,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邵志勇,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荣娜,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南薰西路。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春慧与被告邵志勇、李荣娜、宁夏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邵志勇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房产权产籍(保全金额139万元)。原告自愿以其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营业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邵志勇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产籍(保全金额139万元);二、冻结原告毛春慧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一套营业房产权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