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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无锡鼎悦车辆���件有限公司与无锡欧宝龙机车有限公司、陆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无锡欧宝龙机车有限公司,陆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908号原告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沪路中段62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军、陈洁,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欧宝龙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集中区B区锡沪路北。法定代表人陆雪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陆雪峰。原告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悦公司)与被告无锡欧宝龙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龙公司)、陆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修贵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宝龙公司、陆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鼎悦公司诉称:其与欧宝龙公司之间存在电动车配件买卖合同关系,由鼎悦公司向欧宝龙公司供应各种型号的电动车配件。2015年7月31日,欧宝龙公司确认结欠鼎悦公司货款330000元,并承诺了付款期限,陆雪峰提供保证担保。后欧宝龙公司仅支付110000元,尚欠220000元未付。为此,鼎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欧宝龙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2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陆雪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宝龙公司、陆雪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欧宝龙公司出具欠条确认结欠鼎悦公司货款330000元,并承诺每月支付30000元,若未能按约支付,鼎悦公司有权就余欠款项全额向法院起诉,陆雪峰对此提供了保证担保。后欧宝龙公司仅支付110000元,尚欠220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欧宝龙公司结欠鼎悦公司货款2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理应由欧宝龙公司按约支付。陆雪峰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了保证担保,因未约定保证方式,陆雪峰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鼎悦公司要求欧宝龙公司支付货款22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陆雪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欧宝龙机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2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陆雪峰对无锡欧宝龙机车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申请费1645元,合计诉讼费3945元,由欧宝龙公司、陆雪峰共同负担(上述案件诉讼费已由鼎悦公司垫付,鼎悦公司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欧宝龙公司、陆雪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3945元给付鼎悦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梦琪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