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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行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英丰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行政受理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吴英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行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06号。诉讼代表人林少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铭、蔡建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民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英丰,男,汉族,1988年12月3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吴宝聪,男,汉族,1958年1月30日出生,系上诉人父亲,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江秀环,女,汉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系上诉人母亲,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因被上诉人吴英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行初字第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吴英丰以其对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无异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对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的起诉;同时,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亦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本院认为,吴英丰申请撤回对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的起诉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系讼争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诉讼权利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吴英丰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本院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吴英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琼弘审 判 员  纪荣典代理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