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凌泊湖村新港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某某,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凌泊湖村新港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葛某某,在外务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凌泊湖村新港组,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凌泊湖村新港组。负责人李响华,组长。再审申请人葛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凌泊湖村新港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婚前系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凌泊湖村新港组村民,离婚后经村委会同意户口又迁至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凌泊湖村新港组,理应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葛某某婚前系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凌泊湖村泊湖组村民,离婚后的户口虽然迁入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凌泊湖村新港组,但未经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凌泊湖村新港组同意,也未分得责任田,葛某某未成为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凌泊湖村新港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综上,葛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蓓审判员 刘景镔审判员 李峥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