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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贺小平与张停云刘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小平,张停云,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贺小平。被执行人张停云。被执行人刘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4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90000元、利息735200元(2012年5月1日前的利息为82000元;以6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从2012年5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止,为6532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1109元(以69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678元、执行费14260元,共计14812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停云、刘斌的银行存款14812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