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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左义明与郭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义明,郭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865号原告左义明,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泽明、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镇荣,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周飞,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义明诉被告郭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义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左义明负担。审 判 长  项斯红人民陪审员  杨 周人民陪审员  黎国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