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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文环与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环,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135号原告王文环,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同成,济南历下区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丰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邵素英,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原告王文环与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阴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綦晓玥、人民陪审员郭小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环的委托代理人陈同成,被告瑞尔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丰运、邵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环诉称,2008年2月15日,王文环应聘到瑞尔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至今,瑞尔物业公司未与王文环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未给王文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9月30日,瑞尔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文环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王文环与被告瑞尔物业公司自2008年2月15日至2014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王文环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历下劳人仲不(2015)549号决定书1份,证明本案经过仲裁程序;证据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原、被告曾于2015年7月3日在历下法院调解处理经济补偿金问题;证据3、王文环2008年3月-2014年9月齐鲁银行济南段店支行交易流水1份,证明瑞尔物业公司以转账的方式给王文环按月发放工资,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瑞尔物业公司辩称,一、2015年1月4日,历下区法院已受理过本案,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制作了调解书,内容为:瑞尔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文环8500元,双方互无其他纠纷。瑞尔物业公司已向王文环支付上述款项。因此,法院不应再支持其本次诉讼。二、2015年7月3日法院调解书根据瑞尔物业公司诉讼请求明确与王文环是临时雇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瑞尔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王文环的收条1份,证明王文环收到调解书中确定的款项。经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原告王文环于2008年2月15日到被告瑞尔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地点为山东省肿瘤医院。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瑞尔物业公司未给王文环缴纳社会保险。瑞尔物业公司按月向王文环支付工资。王文环在瑞尔物业公司工作至2014年9月30日。2015年,王文环因与瑞尔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裁决后,瑞尔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作出(2015)历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记载的调解协议内容为:瑞尔物业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文环8500元,双方针对本案诉讼请求互无其他纠纷。瑞尔物业公司已于2015年7月10日向王文环支付上述款项。2015年12月28日,王文环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瑞尔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不(2015)549号决定书,以王文环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文环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瑞尔物业公司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王文环在瑞尔物业公司工作期间,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瑞尔物业公司对王文环进行考勤管理,王文环从事的保洁工作是瑞尔物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文环是受瑞尔物业公司的指派进行工作,瑞尔物业公司按月向王文环支付工资,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瑞尔物业公司对王文环主张的工作期间予以认可,故对王文环要求确认与被告瑞尔物业公司自2008年2月15日至2014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文环与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2月15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阴 悦审 判 员  綦晓玥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