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韦大胜与吴大环、巫田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大胜,吴大环,巫田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大胜,男,壮族,农民。被执行人吴大环,男,汉族。被执行人巫田姣,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韦大胜与被执行人吴大环、巫田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大环所有的平山镇平山新街房屋一栋;巫田姣所有的位于鹿寨镇飞鹿大道66号3栋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吴大环、巫田姣已自动履行完该案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大环所有的位于平山镇平山新街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证字第NO.2511741号,建筑面积353.21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巫田姣所有的位于鹿寨镇飞鹿大道66号3栋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158.64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荣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