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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春辉与林长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102号申请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