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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仕勇与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仕勇,郑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824号原告:郑仕勇。被告:郑建华。原告郑仕勇与被告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仕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7.5元,由原告郑仕勇负担。审 判 长  郑琦霞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志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