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仕勇与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仕勇,郑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824号原告:郑仕勇。被告:郑建华。原告郑仕勇与被告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仕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7.5元,由原告郑仕勇负担。审 判 长 郑琦霞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志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