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1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孙彩兰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0921刑申1号张子青:你为原审被告人孙彩兰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定襄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下列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一、2011年危房改造政策落实过程中,孙彩兰未领到相应的资金,2014年2月19日向县信访局反映该问题,但蒋村乡党委、政府在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采取的行为,对孙彩兰名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愤然在2014年“两会”期间进京访,但未有过不良行为和举动,2014年3月17日定襄县公安局作出行罚决字[2014]00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孙彩兰行政拘留十日。你认为,北京府佑派出所和西长安派出所未对孙彩兰做过处罚,其行为是合法的;孙彩兰合理按级向信访机关反映问题,却多次被行政拘留,上访反映的问题是蒋村乡党委书记王志强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并非王志强在法院说的孙彩兰是为了没有房屋居住才上访的。二、庭审现场孙彩兰始终没有承认对其指控的罪名,手机录像中没有“打倒张小毛”、“打倒公安局贪官”等口号,判决书认定的该言语无证据证实,孙彩兰喊“打倒腐败”的口号构不成寻衅滋事。三、关于敲诈勒索,判决书认定孙彩兰先后向乡政府索要现金24500元及话费600元,其中1000元和话费500元并不是事实,23500元是政府救济困难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由于孙彩兰不识字,未在乡政府要求签字的纸条上签字,并非判决书中认定的拒签,判决书认定孙彩兰先后接受救济款8次,电话费8次不是事实。四、孙彩兰信访的问题是蒋村乡党委书记王志强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并非判决书上所说的没房住。判决书2015年12月1日作出,庭审现场,孙彩兰坚持上诉,被政府相关人员威胁称,如上诉,儿子也会进监狱,判决书上的45000元会一分不少强制执行,刑期不会减少,甚至会加刑,故未在上诉书上签字。现请求撤销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彩兰无罪。本院经审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母亲孙彩兰作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你诉称孙彩兰2014年7月之前发生的信访问题及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你申诉称孙彩兰始终没有承认对其指控的罪名,但在原审庭审中,孙彩兰当庭认罪,并在庭审笔录中签字确认;你诉称手机录像中没有“打倒张小毛”、“打倒公安局贪官”等口号,判决书认定的该言语无证据证实,孙彩兰喊“打倒腐败”的口号构不成寻衅滋事。在原判中,并未提及“打倒张小毛”、“打倒公安局贪官”等口号,孙彩兰犯寻衅滋事罪并非仅以其喊“打倒腐败”的口号这一事件认定;你诉称关于敲诈勒索,判决书认定孙彩兰先后向乡政府索要现金24500元及话费600元,其中1000元和话费500元并不是事实,23500元是政府救济困难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由于孙彩兰不识字,未在乡政府要求签字的纸条上签字,并非判决书中认定的拒签,判决书认定孙彩兰先后接受救济款8次,电话费8次。但你未能对自己所诉称的属政府救济困难款,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他款项的用途也无相应的证据证实;你诉称孙彩兰信访的问题是蒋村乡党委书记王志强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并非判决书上所说的没房住。但原审判决中并无此内容;你诉称判决书2015年12月1日作出,庭审现场孙彩兰坚持上诉,被政府相关人员威胁,故未在上诉书上签字,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