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姚俊祥与王玉柱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俊祥,王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姚俊祥,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执行人:王玉柱,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执行姚俊祥申请执行王玉柱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玉柱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夏法民调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杰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 杜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