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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刑初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超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第199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渑池县张村镇镇政府工作人员。2014年7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9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5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12000元(卡号为62×××54)的信用卡,后信用卡额度增至21200元,消费后一直没有归还欠款,2015年4月起开始逾期,截止2015年8月30日该卡已经逾期三个月以上,累计共欠本息27360.01元,其中本金21159.51元,利息2023.86元,滞纳金4176.04元。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9月23日将欠款全部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报案材料、催收通知书、还款证���,王某信用卡个人信息、账单信息等,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以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21000余元,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经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