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正泰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郭修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正泰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修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800号原告青岛正泰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京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涛。委托代理人宋双。被告郭修传,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正泰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修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正泰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正泰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正泰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青岛正泰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