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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邱某,吴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吴某,女。委托代理人贾继斌,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邱某,男。被告吴某甲(系被告邱某之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邱某、吴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力人民陪审员  柯美俊人民陪审员  柯正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