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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370号原告李某。被告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