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霍凤伟与谷国清、衡水盛邦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凤伟,谷国清,衡水盛邦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财保18号申请人:霍凤伟。委托代理人:李伟,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谷国清。被申请人:衡水盛邦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1388号。法定代表人:李福增,经理。申请人霍凤伟诉被告谷国清、衡水盛邦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凤伟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霍凤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谷国清、衡水盛邦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霍凤伟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会青审判员 王宝建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