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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肖振东与薛玲娜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振东,薛玲娜,金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270号申请人肖振东,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薛玲娜,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金兰元,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肖振东与薛玲娜、金兰元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80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玲娜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肖振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薛玲娜给付本金500000元、利息、违约金。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薛玲娜、金兰元名下的房产因为肖振东与薛玲娜、金兰元的其他执行案件已被本院查封。薛玲娜、金兰元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80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