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1879号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经技术开发区虎石台南大街40号甲153门。组织机构代码67199680-6。法定代表人张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某,男,1985年2月5日出生,锡伯族。被告赵某,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