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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小毛与西安新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毛,西安新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毛。被执行人西安新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小毛与被执行人西安新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小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3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小毛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西安新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自动履行本案全部标的,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小毛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小毛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6)陕0113执11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