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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咪莉与被告杨军平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56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石柱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耀州区石柱镇。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杨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军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