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471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