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某某、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8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系段某某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光红审 判 员 武 洋人民陪审员 于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