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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房志光与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志光,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房志光。被执行人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东路****号**号楼**号房。申请执行人房志光与被执行人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商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