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329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050。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东莞市横沥镇山厦村上东西二巷1号收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2015年12月1日,张某甲在上述地点收受了龚某、姚某(均另案处理)等26名参赌人员的投注。当日21时许,公安民警到场检查,当场将张某甲抓获并扣押投注单26张。至被抓获,张某甲共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约30期,投注额共计约人民币3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龚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东莞市横沥镇山厦村上东西二巷1号收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2015年12月1日,张某甲在上述地点收受了龚某、姚某(均另案处理)等26名参赌人员的投注。当日21时许,公安民警到场检查,当场将张某甲抓获并扣押投注单26张。至被抓获,张某甲共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约30期,投注额共计约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乙、龚某、姚某、张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投注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监控录像,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庭审中能自认其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赌博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案中触犯的罪名、情节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甲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新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