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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美玲与张举振、孟凡荣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玲,张举振,孟凡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3015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玲。被执行人张举振。被执行人孟凡荣(曾用名孟凡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举振、孟凡荣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火文胜审判员  许卫民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卞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