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2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159。被告:毛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061。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同日签收。现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绮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