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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岳文建与德州喜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文建,德州喜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234号原告岳文建。被告德州喜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南晶华西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文建与被告德州喜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东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蒙建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