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冀南标准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冀南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民初720号原告:河北邦德威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南环路南侧。。法人代表:许素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利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0810749315。被告:河北冀南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小龙马乡马到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31411102D。法人代表:程苗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伟,系该公司职工。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青山、马利建,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晓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曾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曾在与被告有亲戚关系的一个镀锌厂镀锌,欠其一部分镀锌款。2016年2月5日,原告准备向镀锌厂打款,错把五万元打到了被告的账户上,被告至今不予退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并且支付自起诉之日到还款之日相应的银行贷款利息。被告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的五万元是事实,但是原、被告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都是原告付定金,被告给原告加工货物,2014年被告给原告发货,原告称货物不合格拒绝收货,也不让第三方进行检查。被告要求原告将其订货拉走,并支付被告剩余货款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曾有业务往来,2012年被告给原告生产一批铁塔栓螺栓,因质量问题,原告拒收,双方多次交涉未果,除此之外,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2016年2月5日原告通过电子转账汇至被告账户上5万元整。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到还款之日相应的银行贷款利息的请求。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转入被告的银行账号上,对此事实,双方无异议。关于该款的性质,双方在2012年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但原告并未收取被告的货物,双方多次交涉也未形成一致意见,除此之外,双方也无其他经济纠纷。在此情况下,原告所转5万元应系误转,被告所得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万元,依法应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到还款之日相应的银行贷款利息,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拒绝接收货物造成其损失,要求原告将货物拉走并支付货款的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其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占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