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样发诉金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样发,金建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159号原告:许样发,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任明晓,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平,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样发诉被告金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样发以双方经过自愿协商,已达成房屋租赁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样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许样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