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398号原告袁某某,女,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谢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