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轩榭(上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榭(上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31号原告:轩榭(上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新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轶龙,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陈世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维亮,该公司法务。原告轩榭(上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榭公司”)与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兰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轩榭公司委托代理人戴轶龙、被告德兰堡公司委托代理人方维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轩榭公司诉称:2013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就合肥德兰堡生态木屋建造项目协商一致,签订建造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合肥德兰堡生态园园区内;工程承包方式为原告包施工图设计、包人工、材料、设备、工具、运输、现场管理,其中地下管道网络和木屋基础由原告提供设计图纸,被告负责施工及费用;房屋结构为轻型木结构;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恶劣天气、被告同意的停工而造成的工程耽误,可进行相应顺延。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包工包料,木屋按2600元∕平方米,长廊按照2∕3比例计算。第七条约定被告拖欠余款按照日息3‰计息。施工合同约定地铺260元∕平方米、护栏240元∕平方米,被告拖欠余款按照日息3‰计息。建造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经双方工程人员测量实际面积及检查质量,待核算实际总价后,被告七日内付款总工程款95%。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及时履行了监督检查工程义务。工程完工后,原告依照合同要求被告及时验收并决算,由于被告的原因,未能及时决算,工程款也一直未能及时支付。被告在2014年3月拆除了诉争房屋。经原告再次催告,2014年8月被告终于补确认原告“德兰堡Ⅰ期小木屋工程相关统计”的核算清单,结合双方合同核算出被告承认结算总价1992564.1元,尚欠原告款项888364.1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788735.9元(工程总决算款1992564.1×95%-1104200);2、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99628.21元(工程总决算款1992564.1×5%)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以99628.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为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6月10日为5977.69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05605.9元;3、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以788735.9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的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6月10日为236620.77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德兰堡公司辩称: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支付相应款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至今没有交付承揽工程,也没有办理结算,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轩榭公司(乙方)与德兰堡公司(甲方)签订《合肥德兰堡生态园生态木屋建造合同》一份,约定轩榭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德兰堡公司园区内的合肥德兰堡生态园生态木屋建造项目。该合同第1.3条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施工图设计、包人工、材料、设备、工具、运输、建造、现场管理,其中地下管道网络和木屋基础由乙方提供设计图纸,甲方负责施工及费用。第1.5条约定工程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需在20天内提供相关设计效果图、结构图、施工图及报价清单,乙方保证在经甲方确认设计图纸及木屋建造地址后60天内建造完毕,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恶劣天气、甲方同意的停工而造成的工程耽搁,可进行相应顺延。第2条约定乙方包工包料(不含基础),木屋按外墙占地面积算,单价人民币2600元/平方米,如有长廊,长廊按三分之二比例计入木屋面积……乙方按图纸建造,总共暂定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合计暂定总造价1040000元,实际结算以现场时间测量面积核算为准;甲方需付暂定总造价的10%即104000元作为合同建造工程预付款;自签订合同起,乙方在2013年应甲方需求3月1日前把物料及工人送到场,甲方验收合格后五日内需付至暂定总造价的40%即再付312000元,乙方工人开始施工;木结构内装之前,需付至总款的70%,即再付312000元;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经双方工程人员测量实际面积及检查质量,待核算实际总价后,甲方七日内付至实际总工程款的95%;剩余5%总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付清质保金。第6.1条约定工程木质整体结构质保1年。第7.1条约定工程每逾期一天(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恶劣天气、甲方许可的停工可相应顺延),按工程实际总造价的千分之三处罚,并从实际总工程款中扣除……第7.2条约定,已完成的步骤付款,甲方不得无故拖付或不付,否则每天按本步骤的千分之三计息……双方在该合同中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由德兰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笔签字确认并加盖德兰堡公司公章。2013年4月13日,双方就上述合肥德兰堡生态园生态木屋建造工程达成补充意见,并签订《合肥德兰堡生态园生态木屋建造补充合同》一份。该补充合同第1.5条约定工程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需在7天内提供相关设计效果图、结构图、施工图及报价清单,乙方保证在经甲方确认设计图纸及木屋建造地址后2013年6月20日前11栋建造完毕,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恶劣天气、甲方同意的停工而造成的工程耽搁,可进行相应顺延。第2.1条约定乙方按图纸建造,总共暂定增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合计暂定总造价780000元,实际结算以现场实际测量面积核算为准;甲方需付暂定总造价的40%即312000元作为合同建造工程首付款(材料全部进场);木结构内装之前,需付至总款的70%,即再付234000元;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经双方工程人员测量实际面积及检查质量,待核算实际总价后,甲方七日内付至实际总工程款的95%;剩余5%总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甲方需全额付清质保金。其他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安全责任、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保修条款等约定均与双方在《合肥德兰堡生态园生态木屋建造合同》中的约定相同。该合同由邢晓泉作为德兰堡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德兰堡公司公章。2013年8月2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德兰堡公司将德兰堡生态园Ⅰ期小木屋户外景观设施扩展地铺、护栏安装防腐木施工承包给轩榭公司,其中地铺为260元∕㎡、护栏为240元∕㎡,合同总价为100100元,增量或减量都以现场实际施工量为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德兰堡公司需付50%即50050元,作为工程定金,轩榭公司自收到款三日内货到场,油漆安装结束前再付安装总款的30%,且德兰堡公司需派工程技术人员跟踪施工,及时更改工程不到位的地方,油漆前认定木结构是否合格,一旦油漆木结构即为合格(不合格的以双方签字认定为准),油漆结束德兰堡公司即组织验收,七日后为自动验收合格,德兰堡公司需付清余款,不得借故拖欠或不付,否则按日息3‰计息。另约定自轩榭公司拿到定金之日算起,20日内安装结束,否则,拖延一天按工程余款3‰处罚。双方还对工程质量、施工条件、安全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由聂飞作为德兰堡公司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德兰堡公司公章。轩榭公司主张合同签订后,其依约进行施工,现工程已经结算且交付德兰堡公司,工程款共计1992564.1元,但德兰堡公司仅支付1104200元,尚欠888364.1元,依约被告应支付工程款至总价款的95%,且因工程完工后已于2014年3月3日前交付,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已满了一年的质保期,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轩榭公司为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明,除提供《合肥德兰堡生态园生态木屋建造合同》、《合肥德兰堡生态园生态木屋建造补充合同》及《施工合同》外,还提供了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系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名为“frank-chinca@163.com”的电子邮箱内相关内容(操作步骤)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书显示“frank-chinca@163.com”电子邮箱于2014年8月24日收到“Mouse”发来的名为“回复:FW:FW:德兰堡Ⅰ期小木屋相关统计”的邮件一份,该邮件中名为“轩榭木屋.xls”的附件打开后是“轩榭木屋11栋工程量统计”,该统计表显示涉案11栋木屋中房子总面积为673.22㎡、长廊为60.22㎡、平台(即踏步、地铺)为368.66㎡、护栏为174.83㎡。轩榭公司主张上述邮件收件人为“Mouse”的人是被告公司员工刘辉,上述名为“回复:FW:FW:德兰堡Ⅰ期小木屋相关统计”的邮件系因轩榭公司员工向刘辉发送名“FW:FW:德兰堡Ⅰ期小木屋相关统计”的邮件进行对账后,刘辉对轩榭公司进行的回复。2015年2月17日,陈世铜向轩榭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一份,载明: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暂欠轩榭(上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德兰堡生态园工期小木屋项目工程款4月底至5月中旬结清,据此为证,具体以刘辉同志8月份所发邮件结算为准。另查,德兰堡公司已向轩榭公司支付工程款1104200元。陈世铜系德兰堡公司股东陈进的哥哥,原告提供的陈世铜出具的承诺书即是2015年2月17日德兰堡公司的债务人在政府部门反映德兰堡公司拖欠有关款项问题时,德兰堡公司派陈世铜去协调相关事宜,陈世铜在协调的过程中向原告出具的。另因德兰堡公司占用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三十头社区四十头村17722.5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33栋木屋,不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违反了法律规定,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合国土资监(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德兰堡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恢复土地原状。后因德兰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只拆除25栋木屋,合肥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瑶行非审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合国土资监(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轩榭公司建筑的上述木屋均在强制执行范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肥德兰堡生态园生态木屋建造合同》、《合肥德兰堡生态园生态木屋建造补充合同》、《施工合同》、公证书、欠条承诺、行政裁定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轩榭公司与德兰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肥德兰堡生态园生态木屋建造合同》、《合肥德兰堡生态园生态木屋建造补充合同》、《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约定,轩榭公司按照德兰堡公司的要求建造木屋,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德兰堡公司向轩榭公司给付报酬,双方之间构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针对轩榭公司要求德兰堡公司支付工程款788735.9元的诉讼请求,轩榭公司主张工程已经完工且于2014年3月3日前已交付德兰堡公司,总工程款为1992564.1元,已支付1104200元,尚欠工程款788735.9元、质保金99628.21元,轩榭公司提供了陈世铜出具的欠条承诺、公证书、行政裁定书等证据对该项主张予以证明,德兰堡公司抗辩称工程尚未交付亦未办理结算。鉴于陈世铜出具的欠条承诺书中已承诺工程款于2015年4月底至5月中旬结清,并表示具体以刘辉8月份所发邮件结算为准,而公证书已显示2014年8月24日名为“Mouse”的人向德兰堡公司回复了邮件,且附件中对德兰堡木屋项目的面积进行了核算,轩榭公司称“Mouse”即是刘辉,且对该邮件确认的工程面积予以认可,上述承诺书、公证书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8月24日前交付,且双方进行了核算,根据双方关于在交付验收合格后进行核算的约定,可以说明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因邮件确认木屋面积为673.22㎡、长廊面积为60.22㎡、平台面积为368.66㎡、护栏面积为174.83㎡,故根据双方约定的造价确认木屋造价为1750372元、长廊造价为104381.3元、平台造价为95851.6元、护栏造价为41959.2元,总工程款为1992564.13元,根据双方约定,工程交付验收合格且结算后七日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现轩榭公司自认德兰堡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104200元,故对轩榭公司要求德兰堡公司支付工程款788735.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轩榭公司要求德兰堡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99628.21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约定,工程交付后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木质整体结构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支付,现木屋交付已满一年,且德兰堡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木屋存在质量问题,德兰堡公司应于2015年8月24日向轩榭公司支付质保金,故对轩榭公司要求德兰堡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99628.2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每天按千分之三计算利息,该标准过高,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其中尚欠工程款788735.9元的利息应自2014年8月30日起算,截止2015年6月10日,应为147756.52元,后期应以78873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至于逾期支付质保金产生的利息,轩榭公司主张自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约应自2015年8月24日起,以99628.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轩榭(上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8735.9元及利息147756.52元(2015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应以78873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轩榭(上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99628.2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4日起,以99628.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轩榭(上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0元,由原告轩榭(上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6元,由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137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帐号:2151012080004509,收款人:合肥市财政局(需注明“法院诉讼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管怀兵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五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搜索“”